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歌手酒後駕車撞死人,套句悶鍋「秘書長的微笑」台詞:這種人應該抓起來,關到死!

依照目前台灣法律,酒駕肇事要依公共危險罪論處,判刑一年以下,並不重。另外還有賠償的部分,但只要肇事者脫產,或者擺明「要錢沒有、人肉鹹鹹」,受害者也莫可奈何。看到這裡,不知道您會不會也有「天理何在」的感覺。當罰責太輕時,誰會在乎酒駕肇事的代價?

喝醉後開車,和拿槍在街頭掃射一樣,手中握的已經不是方向盤,而是殺人工具。所以酒駕肇事應該以殺人罪論處,不是嗎?當酒駕者不把其他人的命當作一回事時,我們為什麼要把肇事者當做人來看?

一位大學好友,畢業後半年被酒駕者撞死,才剛要起飛的人生就這樣嘎然而止,再多的道歉和後悔都換不回寶貴的生命!之所以要呼籲酒駕肇事用重刑,重點不在於懲罰,而是不希望再看到類似的悲劇發生。畢竟你也不希望成為下一個無辜倒楣的受害者吧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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